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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如何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

索引号:sbxmzj -/2023-1026009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根据《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创建和申报

第八条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定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须符合测评指标要求。测评指标根据形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九条 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本州(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指导本州(市)所辖地区和单位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创建。

第十条 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照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创建工作进行评估,达到测评指标要求的,经州(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由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

第十一条 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年630日前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进行示范县示范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和中央驻滇单位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创建工作,对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单位进行评估,达到测评指标要求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

驻滇部队由省军区政治部、武警云南省总队审核后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审批表;

(二)评估报告;

(三)州(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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